江西省纪委调研法规室:
由中纪委案件审理室转来的你委案件审理室《关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的处分批准程序的请示》(赣纪审〔200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其中,所称“再上一级党组织”,是指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该条中规定的“党组织”,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请将上述答复意见转告你委案件审理室。
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