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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部颁布公务员奖励规定:同一事由不重复奖
[ 字体:  发布时间:2008-02-03 14:48 | 稿源: ]


      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出通知,颁布实施《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明确,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十多年来公务员奖励工作的实践经验,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和种类、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六章二十二条。

      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规定》强调,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记者盛若蔚)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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