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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察厅出台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 字体:  发布时间:2005-12-07 00:00 | 稿源: ]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省纪委、监察厅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违反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三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执行原则,对省直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暂行办法》规定,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范围为: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行的八种行为;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发生的六种行为;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没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七种行为。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需要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四种行为,规定了对违反有关禁止饮酒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包括九种方式: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辞退、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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