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省人才工作进展情况,保证人才工作重点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央、省委有关加强人才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负责对各市、省直各有关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的人才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条 人才工作督查事项主要包括:
㈠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制度的情况;
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工作要点和各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㈢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㈣制定并执行人才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㈤上级领导同志有关人才工作重要批示,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有关人才工作议案、提案的办理情况;
㈥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实行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
省人才办于每年年中、年末对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就本办法所列督查事项进行全面督查。
省人才办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市、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就本办法所列有关督查事项进行专项督查。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省人才办负责将督查结果及时报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法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工作政策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报告省人才办
(来源:潜山先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