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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两推一选”暂行办法
[ 字体:  发布时间:2005-05-25 00:00 | 稿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扩大村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换届选举中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委会由3—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支委会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采取“两推一选”(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的办法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条 支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由村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准备工作


      第四条  换届前,村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并向乡镇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指导思想、时间、议程和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名额,以及“两推一选”的具体安排等。
      第五条  乡镇党委批复后,村党支部及时召开支委会委员和党小组长会议,传达乡镇党委的批复精神,讨论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党员推荐


      第六条  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推荐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参会党员超过党员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员大会吸收非党的村委会成员、配套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组长参加。
     

      第七条  党员大会听取本届支委会委员的述职报告,公布候选人条件,全额推荐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现场公开计票。推荐结果及时报告乡镇党委。
      第八条  乡镇党委根据推荐票的多少和候选人条件,按照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名额两倍的人数,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九条  若推荐的候选人初步人选不足支委会委员名额的两倍时,不足的名额,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进行第二轮推荐,也可以不再推荐。

第四章  群众推荐


      第十条  村党支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乡镇党委批复的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中,全额推荐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现场公开计票。参会的村民代表超过村民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推荐结果及时报告乡镇党委。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在村民代表推荐票过半数的人选中,按照比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名额多1至2人的差额和候选人条件,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十二条  若村民代表推荐过半数的人选不足支委会委员名额时,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再次组织推荐,也可以按照推荐票的多少和候选人条件,足额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五章组织考察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派出考察组,对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实行预告制,广泛听取党员、村组干部和群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批复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人的差额确定。


第六章  党内选举


      第十五条  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和审议本届支委会的工作报告;酝酿下一届支委会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支委会。
      第十六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数超过应到会党员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缺额的可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按比缺额多1人的差额确定候选人。
      第十八条  新一届支委会产生后,应及时召开支委会会议,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书记。选举采取等额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选举结束后,村党支部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呈报选举结果。乡镇党委予以批复,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候选人条件


      第二十条  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的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以及乡镇党委确定的候选人预备人选,要符合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公道正派理念强和奉献精神强的要求。可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具体的候选人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村“两委”班子中任职。若属需要回避的人员被党员或群众同时推荐为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按照推荐票的多少和候选人条件,确定其中1人为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八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党内选举计票工作,应在计票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监督组成员分别从不是候选人初步人选和候选人的党员或村民代表中推选,经相关会议表决通过。计票监督组每组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破坏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威胁、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查实后,由乡镇党委宣布其当选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村党的总支委员会和村党委换届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出缺时,参照本办法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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