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望江县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行政审批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上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禁发生下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对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消极抵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拒不执行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和损失的。
3、执行公务不文明,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造成服务对象不满的。
4、应在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理的事项不在行政服务中心办妥,让服务对象在行政服务中心和部门、单位之间奔走的。
5、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擅自提高收、罚标准,扩大收、罚范围的。
6、在行政审批和其他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以势压人,吃拿卡要的。
7、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外来投资者、个体工商户购买指定商品、征订报刊或其他有偿服务;擅自以年审年检名义搭车收费;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8、强行到企业、外来投资者、个体工商经营者报销各种费用或进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接待活动及其它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单位进行赔偿。单位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条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等措施,对当事人或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违纪违规所得全部追缴财政。
1、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上门道歉,挽回影响。
2、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直至辞退处分。
3、纪律处分: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二年)、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通报批评: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除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外,还要对组织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
第五条 县“经济110”负责投诉受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采取自办、联办、转办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各单位对县“经济110”转办的事项,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结。需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理权限机关处理。组织人事关系不在地方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发生上述问题,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违规情况、提出处理建议,视情取消评选先进集体及文明单位资格。
第六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县里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电话:(0556)7171110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