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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 字体:  发布时间:2004-06-17 00:00 | 稿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监督,是指组织部门在干部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监督。本规定适用于对区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干部监督工作,要以党内规章及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服务。

第二章  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一把手”、年轻干部、掌管人财物部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政治立场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实绩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第五条  领导班子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科学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和程序办事,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搞少数人说了算和个人专断。

第六条  突出抓好对区管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重点对其行使事权、财权和用人权进行监督。

(一)建立党政 “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一把手”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区委组织部写出报告。

(二)建立党政“一把手”抓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责任制。对于领导班子软弱涣散、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严重不团结以至影响正常工作、班子成员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决策出现严重失误、以及人数较多的单位民主评议中群众对班子不信任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党政“一把手”要承担领导责任,视情况给予回复、诫警。凡班子被集体诫警的,对“一把手”也要给予诫警。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细则》。区管领导干部凡涉及到《细则》中所规定的个人重大事项,须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必须事前请示批准或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应按规定办理;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回复或给予诫警等处理。

第八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于干部升迁降免、交流调转、退休、试用期满等职务管理类的变动,按《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谈话;对于通过日常考核、信访举报、执纪执法部门反馈等渠道收集到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除构成违法违纪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外,均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警示性”谈话。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群众反映本人重大问题制度》。对反映区管领导干部重要问题,除执纪执法部门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外,区委组织部可采取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党组织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诫警制度》。对经过核实确有一定的错误或问题、群众信任度较低、工作有一定失误造成较大影响,但构不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给予诫警。除该《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也应给予诫警:

(一)对群众来信反映区管领导干部的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认定存在,事实清楚,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构不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在人数较多的单位,对区管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高于20%,且经组织考核确属存在问题,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区管领导班子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班子严重不团结,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条例》、人数较多的单位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年度内班子内部两名以上成员违法违纪被查处的,对领导班子给予集体诫警。

第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区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要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能解除其经济责任。强化审计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审计中发现违犯财经法纪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对构不成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谈话、诫警或采取其他组织措施。对于已退休或调离本岗位的,一经审计发现问题仍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条件、任职资格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特别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要程序的情况;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情况。

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监督制度》。区委组织部将对区直各单位的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一般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本单位纠正;根据有关规定,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情况征询制度》。对拟由副职晋升为正职、由一般工作岗位转任重要工作岗位、拟调其他地区或上级机关任职、拟授予市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的区管领导干部,视需要由区委组织部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情况征询。对拟由科级提拔为副处级的干部,由其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形成廉政情况报告,并报送区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干部推荐和任前公示制度及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办法》。

除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区管领导干部的以外,对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拟提拔为区管正副职领导干部或明确为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拟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的干部人选、拟任领导助理和挂职锻炼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干部,均由区委组织部通过张贴公示文告及《沈河区政务网》等途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制度。

(一)干部推荐责任制。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必须负责的填写署名的《干部推荐表》,以组织名义推荐的,须经单位党(工)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形成正式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呈报区委组织部,并附被推荐人的表现材料。对被推荐的人选,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凡口头推荐的,区委组织部一律不予受理。

(二)干部考察责任制。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一律要经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区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严格按照《区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进行。考察组进驻后,要进行考察预告,即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考察人员及拟任岗位、任职条件、考察方式和谈话范围;公布考察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考察结束后,考察人员要形成署名的考察材料,并对考察结果负责。

(三)选拔任用干部决策责任制。对干部的任免应坚持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部门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干部时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过,克服一些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的不良倾向。要积极推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凡有条件的区直党(工)委、党组在干部任免会议的表决时,均要实行此制度。

(四)选拔任用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要认真履行对全区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区管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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